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87號
- 上訴人
- 黃建銘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朝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8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朝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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