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87號上 訴 人 黃建銘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朝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