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295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游正明
- 被告
- 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麗貞
- 被告
- 沈柏貞
沈弘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柒拾玖萬零貳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29條、保證書第8條、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第10條之約定可憑,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特思公司)、沈弘儒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雅特思公司邀同被告沈柏貞、沈弘儒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與原告簽立授信約定書、保證書,約定其等就被告雅特思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伊所負借款、票款、墊款等一切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410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雅特思公司嗣於如附表借款日所示之日期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410萬元,均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原告訂定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17%按月計息,且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雅斯特公司之借款已於106年6月22日陸續屆期而未能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3,790,2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沈柏貞、沈弘儒為雅特思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沈柏貞到庭陳稱略以:有意願清償,先前有與原告協商,就原告請求之債權債務關係沒有意見等語;被告雅特思公司、沈弘儒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保證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歷史利率查詢、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等件為證。沈柏貞到庭就原告之請求未予爭執;雅特思公司、沈弘儒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雅特思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沈柏貞、沈弘儒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為38,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借款期間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 │ ├──┼──────┼──────┼──────┼───────┼───┼────────┤ │ 1 │1,000,000元 │727,290元 │105年12月22 │106年9月29日起│2.23% │自106年10月30日 │ │ │ │ │日至106年6月│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22日 │ │ │期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 │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 │算。 │ ├──┼──────┼──────┼──────┼───────┼───┼────────┤ │ 2 │1,000,000元 │1,000,000元 │105年12月22 │106年9月22日起│2.23% │自106年10月23日 │ │ │ │ │日至106年6月│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22日 │ │ │期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 │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 │算。 │ ├──┼──────┼──────┼──────┼───────┼───┼────────┤ │ 3 │1,300,000元 │1,300,000元 │105年12月27 │106年9月27日起│2.23% │自106年10月28日 │ │ │ │ │日至106年6月│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27日 │ │ │期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 │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 │算。 │ ├──┼──────┼──────┼──────┼───────┼───┼────────┤ │ 4 │800,000元 │762,943元 │106年1月16日│106年9月16日起│2.23% │自106年10月17日 │ │ │ │ │至106年7月16│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日 │ │ │期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 │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 │算。 │ ├──┼──────┼──────┼──────┼───────┴───┴────────┤ │合計│4,100,000元 │3,790,233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