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興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潘慧貞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裕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3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萬2,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5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