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 原告
- 佳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舜
- 被告
-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憲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查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新臺幣564萬6311元本息,而被告設址在臺南市歸仁區,為原告起訴狀所載,並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未見兩造有以文書約定合意管轄,則依上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