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0號原 告 佳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舜 被 告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查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新臺幣564萬6311元本息,而被告設址在臺南市歸仁區,為原告起訴狀所載,並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未見兩造有以文書約定合意管轄,則依上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莊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