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36號
- 聲請人
- 即
- 原告
- 達利工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清正
- 相對人
- 即
- 被告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高婉容
陳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如附表編號二所示部分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105 年3 月4 日得標(下稱第一次招標)兒童新樂園自走電動屈臂式空作業車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兩造遂於同年4 月6 日簽立財物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 萬8,680 元,原告則應於105 年3 月22日即決標次日起120 日內交付自走電動屈臂式空作業車。因原告係向訴外人諦孚國際商號購買前開物品交付被告,諦孚國際商號負責人鄭雅惠、曾國聰以瑕疵品冒充新品交貨,致被告驗收不合格而解約。被告遂對原告以如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依系爭契約第14條處以違約金1,099 元及沒收履約保證金10萬9,868 元,復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3 款第4 目約定以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裁處原告停權1 年,再於106 年5 月25日以如附表編號3 所示函文命原告補繳後增加費用38萬7,070 元。系爭契約第17條第3 款(按:原告誤載為第1 項第3 款)雖約以系爭契約如係可歸責於廠商致終止者,得依適當方式完成契約內容,但未約定須重新招標,被告應可以第一次招標即由訴外人信歷實業有限公司之115 萬8,000 元次標即可完成系爭採購案,卻行第二次招標而增加費用38萬7,070 元要求原告負擔,顯逾行政裁量權範疇,濫用政府資源。另比較系爭採購案預算金額與此二次決標金額,被告並無損失亦未增加任何費用,被告以如附表編號3 所示部分命原告給付38萬7,070 元實有不當,且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裁處內容乃就原告同一行為為處罰,已違行政程序法第1 條及行政罰法第19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等一事不二罰原則,依法不合。原告已依政府採購法、系爭契約第18條約定提出異議,然被告未依法處理,逕以如附表編號4 所示函文駁回,據此依政府採購法第77條、系爭契約第18條第1 項第4 款、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 項及第99條規定,請求撤銷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原處分,重為適當決定,退還溢繳罰鍰等語。本件訴訟應屬行政訴訟範疇,請求移轉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語。
二、按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1 項至第2 項定有明文。又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理;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6 號解釋文參照)。另沒收押標金部分,係因採購契約履約問題所生之爭議,屬私權糾紛而非公法爭議,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通知廠商將列為不良廠商於政府採購公報部分,則係行政機關依採購法第101 條規定所為處分,屬公法事件,受訴法院應為實體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3年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要旨可資參照)。是以,當事人就普通法院無審判權之公法爭議事件,誤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依上開說明,自應依職權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三、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如附表所示處分,重為適當決定,並退還溢繳罰鍰云云,其中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係被告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通知原告要將原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為停權1 年(見本院卷第26頁),揆諸首揭規定及要旨,核屬公法事件,應循行政訴訟程序以資解決;然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部分(分見本院卷第25頁、第27頁),乃被告依系爭契約約定向原告為請求,未涉及人民之公法上權利義務,亦無行政機關依法應作成行政處分或高權之事實行為情事存在;且觀諸系爭契約約定事項,並無被告應如何履行公行政義務及涉及公權力委託行使之相關約定,不生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變動,應屬原告履約所生爭議而私法事件,行政法院自無管轄權,此業經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5 項表示意見在卷。職是,原告就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向無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起訴,顯有未洽,且非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所屬適用行政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爰由本院將原告請求撤銷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另其餘聲請移轉管轄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日 期 │字 號 │ ├──┼───────┼─────────────┤ │1 │105 年8 月19日│北捷委管字第10533629600號 │ ├──┼───────┼─────────────┤ │2 │105 年8 月26日│北捷委管字第10533829200號 │ ├──┼───────┼─────────────┤ │3 │106 年5 月25日│北捷委管字第10631941400號 │ ├──┼───────┼─────────────┤ │4 │106 年7 月4 日│北捷委管字第1063245120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