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武慶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嘉義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349號請求給付頻道推廣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9,32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