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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2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蕾蒂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就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是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計算式:42,931元+2,820 元=4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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