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2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蕾蒂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就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是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計算式:42,931元+2,820 元=4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