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47號上 訴 人 傑斯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吳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昇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447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52,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2,852,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