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58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楊珮蓁
- 被告
- 毅勝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葉明章
- 被告
- 高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款契約第11條(見本院卷第5頁背面)、授信約定書第16條(見本院卷第6頁背面、第7頁背面、第8頁背面),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毅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毅勝公司)於民國105年4月20日邀同被告葉明章、高美蓮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款契約,約定被告毅勝公司得自105年4月18日起至106年4月18日止依約向原告借款,借款額度以新臺幣(下同)155萬元為限,於上開期間內一次動用借款後,不得再行動用,貸款期間自105年4月25日起至107年4月25日止,共計2年,本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利息自借款日起,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4.66%(現為週年利率5.73%)計付,並同意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同時調整,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毅勝公司自105年9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本金1,241,28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付,而被告葉明章、高美蓮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短中長期放款用)、存放款利率查詢、授信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被告毅勝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葉明章、高美蓮為被告毅勝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葉明章、高美蓮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為13,375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借款│868,899元 │868,899元 │自105年9月25日│自105年10月26日起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至106年4月25日止,│ │ │ │ │ │週年利率5.73% │按左開利率10%;自 │ │ │ │ │ │計算之遲延利息│106年4月26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按左開利率│ │ │ │ │ │ │20%計付。 │ ├──┼──┼─────┼─────┼───────┼─────────┤ │2 │借款│372,386元 │372,386元 │自105年9月25日│自105年10月26日起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至106年4月25日止,│ │ │ │ │ │週年利率5.73% │按左開利率10%;自 │ │ │ │ │ │計算之遲延利息│106年4月26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按左開利率│ │ │ │ │ │ │20%計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