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22號
- 原告
- 蔡清國
- 原告
- 蔡清弘
- 原告
- 蔡清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秉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英傑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靜榆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明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補費之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原告係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 規定請求申請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2 號解釋意旨,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2 項規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是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所為補費之裁定,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