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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22號

請求讓售國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22號

原告
蔡清國
原告
蔡清弘
原告
蔡清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靜榆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補費之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原告係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 規定請求申請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2 號解釋意旨,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2 項規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是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所為補費之裁定,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2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讓售國有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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