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4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訴訟代理人
- 劉建甫
- 被告
- 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光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許文祥
- 被告
- 許洪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許洪碧霞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