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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48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告
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光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文祥
被告
許洪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許洪碧霞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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