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方祥鴻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洪碧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4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 告 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光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文祥 被 告 許洪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許洪碧霞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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