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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林幸怡
  • 法定代理人
    劉永和

  • 原告
    弘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余秉原(原名:余俊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50號原   告 弘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和 被   告 余秉原(原名余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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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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