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63號原 告 利善美智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李文相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若榆律師 被 告 王柏東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政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8行、第10行之「每月薪資」應更正為「每年薪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