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柏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善美智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4,058,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上訴人並應於前開期限內具狀補陳本件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