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6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柏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善美智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4,058,3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上訴人並應於前開期限內具狀補陳本件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