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夏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惠娟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反訴部份上訴人上訴利益為68萬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部分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