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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02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夏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惠娟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反訴部份上訴人上訴利益為68萬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部分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0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