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受益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賴錦華、林禎瑩、許峻彬
- 上訴人即、劉文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13號上訴 人 即 原 告 劉文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滄洲 上列當事人因106年訴字第4713號確認受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李真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