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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受益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賴錦華林禎瑩許峻彬

  • 上訴人
    劉文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13號上訴 人 即 原   告 劉文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滄洲 上列當事人因106年訴字第4713號確認受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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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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