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詹駿鴻
- 上訴人王福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16號上 訴 人 王福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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