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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43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43號

上訴人
李晏瑩

兼訴訟代理 蘇上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興中、林惠玲間106年度訴字第4743號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8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248頁),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8年5月23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8年5月28日始提起上訴,此亦有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本院卷二第251頁),已逾20日不變期間,依前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4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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