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三石創設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智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被   告
夏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泉
訴訟代理人
許根源
蔡東曄
鍾文岳律師
林翰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1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