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 原 告
- 三石創設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豪律師
- 複 代理人
- 劉北芳律師
- 被 告
- 夏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盛泉
- 訴訟代理人
- 許根源
- 蔡東曄
- 鍾文岳律師
- 林翰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1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1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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