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三石創設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