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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3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姜悌文劉台安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惟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徐明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836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係命㈠上訴人應自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00○0 ○00○0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並將系爭房屋返還予被上訴人。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4 萬700 元,及自民國106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應自106 年7 月15日起至騰空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28萬3500元。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撤銷。而第㈠項返還租賃物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準,依被上訴人起訴時陳報為414 萬5597元,至第㈢項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8 萬6297元(計算式:414 萬5597元+314 萬700 元=728萬6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7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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