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2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文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賓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