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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6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69號

上訴人
吉芙特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任凱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晏柔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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