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7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麗東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麗雅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麗貞
即被告
永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悅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柯乾元

       黃子育

       蕭憲宗

       李依蓮

       彭修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乾元等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019,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