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貨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06號上 訴 人 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衛 被 上訴人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貨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