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7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瑞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8,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