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90號
- 上訴人
- 蔡嘉倫
- 被上訴人
- 巨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偉伸
- 訴訟代理人
- 陳心儀律師
- 被上訴人
- 大來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效賓
- 訴訟代理人
- 黃祿芳律師
黃馨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裁定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人於同年2 月20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