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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9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90號

上訴人
蔡嘉倫
被上訴人
巨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伸
訴訟代理人
陳心儀律師
被上訴人
大來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效賓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黃馨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裁定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人於同年2 月20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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