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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113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
被告
威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宋文清(即宋榮賓之繼承人)

      宋陳桃(即宋榮賓之繼承人)

      吳偉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7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宋文清、宋陳桃於繼承被繼承人宋榮賓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吳偉翰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由被告宋文清、宋陳桃於繼承被繼承人宋榮賓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吳偉翰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第18條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宋文清、宋陳桃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威視能源科技公司(下稱威視公司)邀同訴外人宋榮賓(已歿,下稱宋榮賓)及被告吳偉翰(下稱吳偉翰)於民國99年6月24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約定對威視公司之債務於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額度內願負連帶清償之責。威能公司於104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7月3日起至105年6月27日止,應按月攤還本息,且利息按原告本行基準加碼年率之3%計算。被告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宋榮賓於105年3月16日死亡,即未依約給付,本件借款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扣除105年5月24日9萬6,635元之存款,吳偉翰復清償56萬1,200元,迄今尚積欠本金153萬2,57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被告宋文清、宋陳桃(下稱宋文清、宋陳桃)為其法定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自應於繼承宋文賓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又吳偉翰既為威視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威視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繼承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吳偉翰則以:同意原告請求等語。

三、被告宋文清、宋陳桃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經吳偉翰到庭自認無訛,並原告提出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死亡證明書、高雄少家法院106年12月29日高少家美家司厚105司繼字第1168號函、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13頁、第39-47頁);又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宋文清、宋陳桃,其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執此,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另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民法第114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宋文賓於105年3月16日死亡,宋文清、宋陳桃為其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41頁),本件繼承事實係發生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之後,縱宋陳桃並未聲請限定繼承,被告宋文清、宋陳桃就本件債亦務僅負限定責任,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宋文賓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即屬有據,逾此範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得上訴(20日)契約、繼承及連帶保證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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