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清潔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陳依萍、林裴芮
- 原告捷馨清潔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妙法清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8號原 告 捷馨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萍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妙法清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裴芮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潔費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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