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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8號

給付清潔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捷馨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妙法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清潔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2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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