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耀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墾丁不動產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羚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榮發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不服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7年5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列印資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