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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邱蓮華王育珍林柔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墾丁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羚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榮發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不服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7年5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列印資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柔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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