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林伊倫
- 法定代理人王永壯、方志峯
- 原告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被告峯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景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8號原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被 告 峯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志峯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林景陽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有關「訴訟費用由被告峯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十二」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峯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針對原告與被告峯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本件勝敗比例而為訴訟費用分擔之計算上顯然錯誤,係屬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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