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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賴錦華陳雅瑩許峻彬

抗 告 人即

原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法定代理人
抗 告 人即
原告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法定代理人
抗 告 人即
原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法定代理人
抗 告 人即
原告
謝諒獲

袁靜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5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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