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2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 法定代理人
-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法定代理人
-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法定代理人
-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謝諒獲
袁靜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5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