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0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沈佳宜蔡世芳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劉選麟
被告
慶譯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雅玲
被告
林鴻祥

      范瀝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肆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參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二、原告主張:被告慶譯鋼鐵有限公司(下稱慶譯公司)邀同被告林雅玲、林鴻祥及范瀝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及總約定書,申請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嗣於104年5月4日申請動用額度向原告借款共600 萬元並簽立撥款申請書,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分別如附表所示,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前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慶譯公司僅分別付息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合計尚欠本金 265萬4,43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林雅玲、林鴻祥及范瀝方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65萬4,4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表、利率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
├──┬────┬──────┬────────┬───────┬───────┬────┬───────────────┤
│    │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   借款期間     │  最後計息日  │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         (民國)             │
│編號│(新臺幣)│(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民國)    │(註)  ├───────┬───────┤
│    │        │            │                │              │              │        │逾期6個月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              │        │以原利率之10% │者,以原利率之│
│    │        │            │                │              │              │        │計算          │20%計算       │
├──┼────┼──────┼────────┼───────┼───────┼────┼───────┼───────┤
│ 1  │ 390萬元│172萬5387元 │自104年5月5日起 │105年11月30日 │105年11月30日 │3.5624% │自105年12月31 │自106年7月1日 │
│    │        │            │至107年5月5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106年6月│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30日止        │              │
├──┼────┼──────┼────────┼───────┼───────┼────┼───────┼───────┤
│ 2  │ 210萬元│ 92萬9051元 │自104年5月5日起 │105年11月30日 │105年11月30日 │3.5624% │自105年12月31 │自106年7月1日 │
│    │        │            │至107年5月5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106年6月│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30日止        │              │
├──┼────┼──────┼────────┴───────┴───────┴────┴───────┴───────┤
│合計│ 600萬元│265萬4438元 │                                                                                          │
│    │        │            │                                                                                          │
│    │        │            │                                                                                          │
├──┴────┴──────┴─────────────────────────────────────────────┤
│註:依原告3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逾期還款時為1.12%)加碼2.25%,即3.37%。                                           │
│    賦稅另計後,即3.37%(1-5%營業稅-0.4%印花稅)=3.5624%。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