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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沈佳宜陳君鳳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原告
亞斯音樂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羽柔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告
安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仲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8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兩造就原告依合約於每週六提供之樂團表演係於106年7月16日
或同年月23日停止表示意見,並陳報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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