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 原告
- 亞斯音樂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羽柔
- 訴訟代理人
- 林維信律師
- 被告
- 安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仲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8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兩造就原告依合約於每週六提供之樂團表演係於106年7月16日 或同年月23日停止表示意見,並陳報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