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亞斯音樂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羽柔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安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仲茵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訴駁回部份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前項廢棄部份,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7萬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