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亞斯音樂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羽柔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安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仲茵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訴駁回部份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前項廢棄部份,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7萬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