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斯音樂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羽柔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安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仲茵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6年 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0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6頁),而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130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