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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邱蓮華王育珍林柔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亞斯音樂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羽柔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安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仲茵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0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6頁),而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130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柔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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