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亞斯音樂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羽柔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安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仲茵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0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6頁),而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130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