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彩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高修
訴訟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周秉慧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一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