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6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彩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高修 訴訟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周秉慧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一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