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4號
- 原告
- 易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舜
- 被告
-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憲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或其他除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對其負返還不當得利之責,然本件被告設址地為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此有被告公司登記表在卷可參,因本件復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