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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4號

原告
易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舜
被告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或其他除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對其負返還不當得利之責,然本件被告設址地為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此有被告公司登記表在卷可參,因本件復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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