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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告
宇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璧珍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被告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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