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59號
- 上訴人
- 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哲
- 訴訟代理人
- 呂思賢律師
- 被上訴人
-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仁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