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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景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明輝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另關於其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及刪除網頁文章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