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5號原 告 王俊凱 原 告 六合國際旅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洪福利 原 告 彩虹育樂股份有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俊良 原 告 松鶴日式料理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鄭玉洞 原 告 海豚灣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馬公港分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智勇 原 告 龍星餐廳 法 定 代理人 張東周 原 告 海世界小吃部 法 定 代理人 紀宏翰 原 告 媽宮食品工廠 法 定 代理人 洪振章 原 告 我們的民宿 法 定 代理人 陳昭曄 原 告 西嶼台菜海鮮餐廳 法 定 代理人 王崧任 原 告 陳勝忠 原 告 韓湘館小吃部 法 定 代理人 盧柔安 原 告 別野山莊民宿 法 定 代理人 許素華 原 告 鉅航育樂開發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龍滿 原 告 七美漁村餐廳 法 定 代理人 王羿畯 原 告 佳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仁和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范世琦律師 王依齡律師 被 告 永泰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豐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 ,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洪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