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5號
- 原告
- 王俊凱
- 原告
- 六合國際旅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福利
- 原告
- 彩虹育樂股份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良
- 原告
- 松鶴日式料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玉洞
- 原告
- 海豚灣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馬公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智勇
- 原告
- 龍星餐廳
- 法定代理人
- 張東周
- 原告
- 海世界小吃部
- 法定代理人
- 紀宏翰
- 原告
- 媽宮食品工廠
- 法定代理人
- 洪振章
- 原告
- 我們的民宿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曄
- 原告
- 西嶼台菜海鮮餐廳
- 法定代理人
- 王崧任
- 原告
- 陳勝忠
- 原告
- 韓湘館小吃部
- 法定代理人
- 盧柔安
- 原告
- 別野山莊民宿
- 法定代理人
- 許素華
- 原告
- 鉅航育樂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龍滿
- 原告
- 七美漁村餐廳
- 法定代理人
- 王羿畯
- 原告
- 佳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仁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世琦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依齡律師
- 被告
- 永泰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豐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