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東光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楨祥和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淑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信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廖塵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據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見本院卷第3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