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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賴錦華林修平許峻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4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勵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南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葉雲嬌
被告
葉雲蘭
被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因106年訴字第93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萬710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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