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葉燕華
- 上訴人大新店綜合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5號上 訴 人 大新店綜合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燕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6年8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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