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 原告
- 曾暐晴
- 被告
-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瓊儀
- 被告
- 金豪潔工程行即黃宣燁
- 法定代理人
- 黃宣燁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姜智揚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郁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陳報何時收受原告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陳報何時收受原告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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