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原 告 曾暐晴 被 告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被 告 金豪潔工程行即黃宣燁 法定代理人 黃宣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 代理人 蕭郁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陳報何時收受原告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