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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原告
曾暐晴
被告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被告
金豪潔工程行即黃宣燁
法定代理人
黃宣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代理人
蕭郁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陳報何時收受原告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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