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上 訴 人 金豪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宣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暐晴因106年度訴字第98號履行協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萬606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