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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趙雪瑛
  •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黃宣燁

  • 上訴人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金豪潔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上 訴 人 金豪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宣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暐晴因106年度訴字第98號履行協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萬606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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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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