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 上訴人
-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瓊儀
- 上訴人
- 金豪潔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宣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暐晴因106年度訴字第98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萬606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