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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上訴人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上訴人
金豪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宣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暐晴因106年度訴字第98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萬606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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