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5號
- 原告
- 空軍保修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尤志煌
- 訴訟代理人
- 王敬堯律師
- 被告
- 斯文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郁發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6年12月10日前具狀說明就系爭採購清單項次3之符合契約規範4件物品部分,有無辦理驗收而原告應付款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