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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5號

原告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尤志煌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告
斯文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郁發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6年12月10日前具狀說明就系爭採購清單項次3之符合契約規範4件物品部分,有無辦理驗收而原告應付款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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