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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翰沃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九九七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陸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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